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戚某以“法不責眾”,跟風拒交物業費敗訴案。
上海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稱:被告自住在某路8000弄某居70號601室的房屋,按物價局核定的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,每月物業管理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收取人民幣0.50元,被告房屋有86.43平方米,每月管理費為43.22元。被告自入住起僅支付3個月的管理費,從2006年5月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,被告還拖欠管理費1,512.70元。為此,原告請求:1、判令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1,512.70元;2、判令被告支付滯納金2,501.05元。
被告戚某辯稱:被告不交納物業費有四個原因:……2、物業公司涉嫌暴利。物業公司每月收入約15萬元,但成本很低,雇傭的員工工資都很低。為什么許多業主不交納物業管理費,就是因為物業管理費不合理,如果法律支持物業公司,就是法律有問題,法不責眾。
【法院審理】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:被告認為物業公司與業主不是公平交易,因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,不予采納。被告認為物業公司涉嫌暴利,則不屬法院處理范圍,被告可通過正當途徑解決。
【律師觀點】
需要注意的是,在物業費繳納的問題上并不存在“法不責眾”的問題。業主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,物業公司的主要義務是提供符合約定的物業服務,業主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繳納物業費。在享受了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后,繳納物業費是業主應盡的法定義務。